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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歡迎光臨中國化工教育協會

          協會機構


          協會章程

          中國化工教育協會章程

          第一章  總則

          第一條 本團體的名稱是:中國化工教育協會,英文名稱: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Chemical Industry,縮寫:CEACI。

          第二條 本團體是由從事化工教育的企事業單位、社會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、行業性社會團體,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
          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。

          第三條 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學發展觀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貫徹科教興國、人才強國戰略。根據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,組織引領本行業、團體會員單位進行教育改革與創新的研究與實踐,提高教育服務國家經濟建設和化工行業現代化發展的能力,發揮協會在院校與企業、政府教育部門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,促進化工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。

          本團體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
          第四條 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
          本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,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資委黨委。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
          第五條 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

          第六條 本團體住所設在北京市。

          本團體的網址:www.chaoyou8.com。

          第二章  業務范圍

          第七條 本團體的業務范圍:

          (一)開展化工行業人才需求與發展趨勢、化工教育改革與發展調查研究與論證,為政府有關部門的宏觀調控和教育政策的研究、制定,提供咨詢和建議;

          (二)促進化工教育院校與行業企業間的教產合作、工學結合,搭建產學研聯合平臺,提供化工技術服務;

          (三)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,制訂修訂化工教育發展規劃、準入條件以及有關標準,參與石油和化工教育資質認證及有關認定工作;

          (四)組織開展化工教育科學研究學術活動,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,開展化工教育成果的鑒定、評審和獎勵,組織教育理論與教學改革實踐的研究和交流推廣,促進教育與產業發展相適應;

          (五)開展業務咨詢、培訓活動,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,開辦展會、競賽和其他社會服務活動;

          (六)促進宣傳交流,依照有關規定編輯、出版、發行有關書刊和資料,開辦網站;

          (七)組織、開展化工教育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;

          (八)開展符合團體宗旨的其他活動。

         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開展。

          第三章  會員

          第八條 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。

          第九條  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:

          (一)擁護本團體章程;

          (二)有加入本團體意愿;

          (三)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。

          第十條 會員入會程序是:

         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          (二)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;

          (三)協會登記簽章批準;

          (四)由本團體發給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
          第十一條 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          (一)本團體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      (二)參加本團體活動;

          (三)獲得本團體服務優先權;

          (四)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          (五)退會自由。

          第十二條 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          (一)遵守本團體章程和各項規定;

          (二)執行本團體決議;

          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
          (四)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;

          (五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
          (六)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。

          第十三條 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
          第十四條 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團體并交回會員證。

          第十五條 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
          (一)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

          (二)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;

          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
          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。

          第十六條 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
          第十七條 團體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

          第四章  組織機構

          第一節  會員大會

          第十八條 會員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
      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      (二)決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;

         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;

          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
          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          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          (七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
          (八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
          (九)決定終止事宜;

          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       第十九條 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。

          第二十條 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6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。

         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 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2/3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         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 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      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團體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

          (二)選舉理事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/2;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投票通過;

          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
          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第二節  理事會

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 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
          理事人數最多為261人,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1/3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

         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
          (一)有化工教育行業知識和教學經驗;

          (二)在行業中有一定影響力和代表性;

          (三)本單位的法人代表或相關領導;

          (四)遵守協會章程,熱心協會工作;

          (五)能夠履行理事職責,按規定出席理事會等有關會議和參加本團體活動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 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      (一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;

         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事、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,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       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;

         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,召開會員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。

          (二)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
         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調整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 理事的權利:

          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      (二)對本團體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          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
          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 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團體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
          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
          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
          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
          (四)不從事損害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;

         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團體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
          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
          (七)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;

          (八)完成本團體委托和交辦的工作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七條 理事會的職權是:

          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
          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;

          (三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        (四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          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
          (六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
          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
          (八)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  (九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
          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
          (十一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
          (十二)決定本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
          (十三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八條 理事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         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;

         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 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         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          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          第三十條 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
         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一條 經會長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
         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          第三節 常務理事會

          第三十二條 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不超過51人,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   (一)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;

          (二)常務理事3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
          (三)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三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 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          第三十四條 經會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
         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          第四節  負責人

          第三十五條 本團體負責人總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/2。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,副會長23名,秘書長1名。

          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  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          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          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
          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;

          (五)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
        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          (七)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          (八)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        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

          第三十六條 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     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,經理事會同意后聘任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七條 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    因特殊情況,經會長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團體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
         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        第三十八條 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團體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
         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          第三十九條 本團體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

        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          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          (三)向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。

         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。

          第四十條 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
          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      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
          (三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;

          (四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
          (五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        (六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        (七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
          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          第四十一條 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的決議應當制作書面決議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          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
            第五節  監事會

          第四十二條 本團體設立監事會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      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。

          第四十三條 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      (一)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
          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
          第四十四條 本團體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
          第四十五條 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  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
          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
          (三)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提案;

          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
          (五)向黨建領導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
          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
         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
          第四十六條 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,忠實勤勉、履行職責。

          第四十七條 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團體承擔。

          第六節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
          第四十八條 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團體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。

         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活動,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,并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范圍。

          第四十九條 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
          第五十條 本團體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不在名稱中冠以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等字樣,并以“分會”、“專業委員會”、“工作委員會”、“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”、“代表處”、“辦事處”等字樣結束。

          第五十一條 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負責人,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      第五十二條 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。

          第五十三條 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

          第七節  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
          第五十四條 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員大會選舉規程》、《理事會選舉規程》、《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、《監事管理辦法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重大活動備案報告》、《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、《合同管理辦法》、《財務管理辦法》、《薪酬管理辦法》、《印章管理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
          第五十五條 團體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團體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          第五十六條 團體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
          第五十七條 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
          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
          第五十八條 本團體收入來源:

          (一)會費;

          (二)捐贈;

          (三)政府資助;

          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
          (五)利息;

      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      第五十九條 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
          第六十條 本團體的收入除用于與本團體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一條 本團體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二條 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三條 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
          第六十四條 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審議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五條 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,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、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、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
          第六十六條 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
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團體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七條 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             第六章 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
          第六十八條 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
         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
          第六十九條 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

          第七十條 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
          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      第七十一條 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
          第七十二條 本團體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
          第八章 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
          第七十三條 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第七十四條 本團體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          第七十五條 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
          第七十六條 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
          第九章 附則

          第七十七條 本章程經2018年11月9日第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      第七十八條 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。

          第七十九條 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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